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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能算是治安案件;拘留;还不到判刑的标准一、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 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 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 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 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 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 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 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 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 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行为发生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一、经济总量快速增长

       2010年,全区实现生产总值(GDP)199.15亿元,增长20.1%,增速居全市首位。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169.77亿元,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增加值165.45亿元,增长24.6%。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29.38亿元,其中房地产业实现增加值7.91亿元,服务业实现增加值21.47亿元。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33.2亿元,增长29.3%。实现进出口总值29.31亿美元,其中进口27.47亿美元,出口1.85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0376万美元。

       二、运行质量稳步提升

       2010年,全区完成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718.4亿元,增长34.8%,产销率达98.2%。完成主营业务收入708.47亿元、利税77.04亿元、利润45.28亿元,分别增长39.6%、38.2%和35%,增幅较去年同期分别提高了9.9、12和8.1个百分点。两金占用比例18.2%,同比下降3%。

       三、固定资产投资大幅度增长

       2010年,全区共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33.2亿元,同比增长29.3%。其中第二产业完成投资92.66亿元,同比增长32.96%,占投资比重的69.6%,较2009年提高了2.1个百分点。工业项目完成投资89.61亿元,增长31.5%。第三产业完成投资40.55亿元,同比增长21.61%,占投资比重的30.4%,较2009年下降了2.1个百分点。全区新开工项目71个,其中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47个,较2009年增长21个。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共完成投资76.68亿元,占投资比重的57.56%。

       四、骨干企业主导地位日趋明显

       2010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过亿元的达到37家,比2009年同期增加4家。其中50亿元以上企业4家,比2009年同期增加3家,实现工业总产值368.44亿元,占全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51.29%。10亿元以上企业11家,比2009年同期增加2家,实现工业总产值604.22亿元,占全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84.1%; 5~10亿元企业7家,比2009去年同期增加1家, 实现工业总产值48.06亿元,占全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6.69%。37家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691.6亿元,占全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96.3%。房地产企业和服务业企业销售收入过亿元分别达到8家和4家。

       五、经济结构调整取得显著成效

       2010年,区内有色金属产业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利润、利税分别占全区规模以上工业的43.8%、44.2%、42.6%和49.1%,较2009年分别上升0.4、1.13、19.47和8.89个百分点; 汽车及零部件产业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利税分别占全区规模以上工业的3.4%、3.3%和3.4%。; 新能源产业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利润分 别占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3.5%、2.9%和2.6%,较2009年分 别上升2.5、1.9和1.3个百分点。经济结构调整取得显著成效。

       六、外经贸取得历史性突破

       2010年,全区实现进出口总值293149万美元,增长165.4%,其中出口18469万美元,增长25.5%;进口274680万美元,增长187%。新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5个,合同外资15274万美元,增长245.3%,实际利用外资 10376万美元,增长147.3%。开发区出口形成了以石油装备、纺织、家具、新能源等产业为主的多元化出口格局。目前,方圆铜业和天圆铜业已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加上传统纺织行业和新型的太阳能电池板业务加工贸易的开展,开发区加工贸易将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七、主导产业均衡发展

       1、有色金属产业

       2010年,区内有色金属产业实现产值314.68亿元、主营业务收入311.35亿元、利润18.73亿元、利税36.36亿元,同比增长59.69%、60.43%、107.81%和200.83%。2010年,在金银铜等金属价格不断冲高拉动下,区内有色金属产业发展迅速,产值、收入和利润增长速度较快,分别达到60%、60%和108%。2010年,方圆铜业实现产值167.21亿元、主营业务收入165.60亿元、利税24.04亿元、利润6.96亿元,同比增长18.33%、19.01%、60.27%和12.26%,分别占区内有色金属产业的53.1%、53.2%、66.1%和37.1%。原材料方面:2010年,方圆铜业共进口各类铜原料近54万吨;天圆铜业共采购废杂铜71216.75吨,阳极板71010.73吨。随着铜价的不断上涨,各铜矿开采企业均全力开始开采铜矿,2010年初矿石的供应紧张情况得到很大缓解。产品销售方面:12月份,阴极铜价格为70000元/吨,仍然处于上涨态势。黄金、白银的价格分别 为300元/克和6.7元/克,创历史新高。2010年方圆铜业生产精炼铜206982吨,天圆铜业共生产铜线杆59370吨。

       2、石油装备产业

       2010年,区内石油装备产业实现产值86.84亿元、主营业务收入83.57亿元、利润4.77亿元、利税6.14,同比增长20.29%、19.73%、-12.48%和-8.36%。受金融危机和钢价上涨等因素影响,区内石油装备产业正处于重拾国内市场和开辟国际市场的销售转型阵痛期,对区内经济影响有所减弱。2010年,高原公司实现产值62亿元、主营业务收入60.14亿元、利税4.04亿元、利润2.97亿元,同比增长37.47%、40.35%、30.32%和19.28%,分别占区内石油装备产业的71.4%、72%、65.7%和62.3%。

       3、新材料产业

       2010年,区内新材料产业实现产值81.10亿元、主营业务收入87.07亿元、利润8.56亿元、利税9.58亿元,同比增长33.59%、37.8%、19.26%和47.87%。2010年,区内新材料产业规模增长迅速,盈利能力不断提高,利润同比增长108%,较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增长平均速度高出64个百分点。2010年,华泰化工实现产值39.01亿元、主营业务收入38.93亿元、利润2.73亿元、利税3.03亿元,同比增长20.18%、29.64%、-1.09%和-16.07%,分别占区内新材料产业的48.1%、44.7%、31.9%和31.7%。原材料方面:2010年,原盐受天气反常以及雨量较大因素影响,产量大幅缩水,其价格上涨幅度超过30%,2010年达到360元/吨,处于高位。产品销售方面:2010年,全省烧碱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产品供应量直线上升,但由于下游产业需求量没有增长,甚至有所萎缩,加上进入冬季恶劣天气造成道路状况较差和运输车辆检查较

       为严格影响,产品价格一度下跌。2010年,烧碱价格为1875元/吨,较最高价格下降93元。液氯价格为900元/吨,下降幅度比较大。

       4、纺织产业

       2010年,区内纺织产业实现产值47.65亿元、主营业务收入47.02亿元、利润2.97亿元、利税3.66亿元,同比增长11.02%、6.83%、-12.67%和25.27%。分别占全区规模以上工业的6.6%、6.7%、6.8%和4.9%,较2009年下降3.4、3.3、4.2和4.4个百分点。2010年,受新疆棉花种植面积缩小影响,棉花价格上涨速度较快,细绒棉价格由15500元/吨涨至28000元/吨,长绒棉价格由25000元/吨涨至47000元/吨,造成整个纺织产业链相关产品价格大幅上扬。2010年,天信纺织实现产值42.15亿元、主营业务收入41.50亿元、利润2.81亿元、利税3.46亿元,同比增长 8.02%、8.04%、-5.39%和-4.95%,分别占区内纺织产业的88.5%、88.3%、94.7%和94.4%。原材料方面:2010年,天信生产经营未受到高价棉冲击,库存棉和公司早期签订的期货美棉保障了公司的正常运营。2010年第一单到岸美棉价格为细绒棉19000元/吨,长绒棉30000元/吨,第二单为细绒棉22000元/吨、长绒棉37000元/吨,虽然价格有一定幅度上涨,但与市场高价棉相比公司运营成本压力相对比较小。产品销售方面:受原材料价格上涨因素影响,11月份相关纺织产品较10月份上涨20%,但由于生产成本较高,下游客户在购入原材料是持谨慎态度,造成部分高端产品销路有所回落,价格较11月份又下降10%左右。2010年,天信公司共生产纱39379.00吨、布6389.00万米。

       5、零部件产业

       2010年,区内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实现产值24.76亿元、主营业务收入23.02亿元、利税2.52亿元。2010年,区内汽车产业发展处于起步状态,但发展迅速。12月9日,广汽吉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广汽和吉奥汽车的全面合作正式展开,标志着区内整车制造产业迈入新的发展阶段;加上博瑞制动、宏达内燃机等零部件生产企业,开发区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链初步形成。2010年,吉奥汽车实现产值21.27亿元、主营业务收入21.27亿元、利税2.33亿元,分别占全区汽车及零部件产业的85.9%、92.4%和92.5%。2010年,吉奥汽车共生产运动型多用途乘用车(SUV)9952辆、载货汽车16192辆。

       6、电子信息产业

       2010年,区内电子信息产业实现产值8.11亿元、主营业务收入8.58亿元、利润3.03亿元、利税3.08亿元。2010年,区内电子信息产业实现跨越性发展,产值、收入和利润同比分别增长80%、95%和658%。

       汽车防盗器:2010年,宝力通信实现产值5.39亿元、主营业务收入4.87亿元、利润2.14亿元、利税2.16亿元,分别占全区电子信息产业的66.5%、56.7%、70.6%和70.1%。2010年,宝力公司调整销售策略,合作伙伴由汽车专营4S店转为汽车生产厂商,2010年针对本田及丰田部分车系生产的专用产品已经试生产。2010年,宝力公司共销售汽车指纹防盗器2万台、电脑指纹数码保护神40万台;软件方面:2010年5月,软件园投入使用以来,已有甲骨文、IBM、大唐软件、胜利软件、通达动漫、鼎创信息等45家优秀IT企业签约入驻,其中35家企业入驻正常办公。目前,园区共有登记备案服务外包企业8家,承接服务外包合同21份,合同金额310.22万美元,其中离岸合同金额190.9万美元,占外包业务合同总额的61%,执行合同金额146.06万美元。

       7、新能源产业

       2010年,区内新能源产业实现产值24.85亿元、主营业务收入20.11亿元、利润1.14亿元、利税1.35亿元。

       风电产业:原材料方面:2010年,伴随钢材价格的快速上涨,风电企业主要原材料钢板和法兰的价格上涨速度过快。目前,钢板价格为5700元/吨,处于高位。2010年,中凯风电实现产值10.48亿元、主营业务收入9.22亿元、利润0.36亿元、利税0.38亿元,分别占全区电子信息产业的42.2%、45.9%、31.9%和28.4%。2010年,中凯风电共采购钢板桥6万吨,法兰600套。产品销售方面:目前,风力发电塔架平均价格为104.94万元/套,2010年全年,中凯风电共销售风力发电塔架638台套。光伏产业:2010年,伏达太阳能实现产值0.52亿元、主营业务收入0.42亿元,分别占全区新能源产业的2.1%和3.3%。原材料方面:2010年,受光伏产品市场前景较好影响,国内光伏企业数量增长迅速,造成上游原材料价格上升速度太快,且较难采购。目前多晶硅、多晶硅电池片和单晶硅电池片价格分别为63万元/吨、9.5元/瓦和8.5元/瓦。产品销售方面:由于光伏产品的主要销售期集中在5~11月之间,季节性较强,加上国内光伏类产品产量增长较大,造成12月份光伏产品价格有一定的下跌。目前,组件价格为12.6元/瓦,硅片价格在17元/片,较11月份分别下跌3.4元和4元。2010年,伏达太阳能公司共直接出口组件5.2兆瓦;泰岱光伏出口组件2兆瓦,国内销售硅片200万片。

       八、贸易保持平稳增长态势

       2010年,全区贸易保持平稳增长态势,批发零售业实现商品销售额82亿元,同比增长15.59%,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明显增强。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实现39.7亿元,同比增长18.1%。限额以上贸易企业实现销售额55.8亿元,其中石油及制品类、汽车类、机电产品类、服装类分别实现年销售额43.7亿元、8.2亿元、2.9亿元、4730万元,分别同比增长10.56%、10.61%、2.3%、3.16%。其中成品油和汽车及零配件销售额分别占开发区总销售额的53.29%和20.4%。

       九、金融信贷投入保障性增强

       2010年,各金融机构累计为区内企业发放贷款191.6亿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及其他贷款分别为87.5亿元、52.7亿元、40.9亿元和10.4亿元。表外业务43.3亿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22.4亿元、信用证21.3亿元。恒通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322笔,共计8.99亿元。鑫桥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提供133笔互助资金业务,共计6.18亿元。

       十、财政税收增长迅速

       2010年,全区实现地方预算内财政收入7.27亿元,预算内财政支出12.07亿元,分别增长86.8%和128.1%,增速均居全市首位。实现地税收入5.85亿元,增长104.5%,增速居全市首位。国税收入6.04亿元,增长44.6%。

       东营经济开发区已成为环渤海地区新的经济亮点,对黄河三角洲的开发建设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示范、带动、辐射和促进作用。

       好了,今天关于“东营吉奥汽车”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东营吉奥汽车”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